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民政局
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