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民政局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为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民政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