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民政局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救灾捐赠款物)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主席令第19号) 第二十九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35号) 第三十四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款物,应当用于救灾目的和用途。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