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民政局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家庭收入好转后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民政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67号)第二十三条:城市居民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照《条例》第十四条处理。 《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21号)》 第三十一条: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追回其获取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处获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1倍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