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民政局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对应急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场地的征用
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主体 | 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第十五条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主体 | 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第十五条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