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民政局
退役安置
类别 行政给付
实施主体 民政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3号)第三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九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二)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交通、探亲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四)组织开展适宜军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五)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