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民政局
变卖捐赠物资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七条: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四条 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