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民政局
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救灾捐赠工作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民政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22号)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