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人社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四十条: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改)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并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工商登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许可、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布。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