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人社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九)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者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有第(九)项规定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