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用人单位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人社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改)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