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人社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