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人社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改)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