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人社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十条: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人社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十条: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