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用人单位违反《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其他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人社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的;(二)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的;(三)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四)未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的;(五)将按规定列支的工资用于非工资性支出的。第四十条:用人单位仿造、变更、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人代表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及相当于工资25%的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及赔偿金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