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人社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 侵害女职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六)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四)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八)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实 施 依 据 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三)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四)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五)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九十天;(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八)不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九)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有第九项规定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