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人社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备注 | |||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人社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