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人社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0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未足额提取、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