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人社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聃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聃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罚款。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仿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一年内不得聃雇台、港、澳人员。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