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社会保险费征收
类别 行政征收
实施主体 人社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