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职工工伤认定
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 人社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