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对社保基金的监督检查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人社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