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人社局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 实施主体 | 人社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一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
| 备注 | |||
|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 实施主体 | 人社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一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