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统计局
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统计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15号)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