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统计局
统计行政管理领域的监督检查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统计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一)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实 施 依 据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1988年6月27日湖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对同级各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使用的统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数据来源和计算有错误的,应责成纠正;发现弄虚作假的,应及时查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