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审计局
对国有金融机构、事业组织、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
类别 | 行政监督 | ||
实施主体 | 审计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主席令第4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监督 | ||
实施主体 | 审计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主席令第4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