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审计局
对社会保障等资金基金的审计监督
类别 | 行政监督 | ||
实施主体 | 审计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主席令第48号)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监督 | ||
实施主体 | 审计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主席令第48号)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