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审计局
专项审计调查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审计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主席令第48号)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