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财政局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四十条“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