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财政局
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不按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拒绝提供财务信息和财政监督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第六十二条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三)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四)拒绝、阻挠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