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发改局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发改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41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代建制实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五)转让代建业务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