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发改局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类别 行政征收
实施主体 发改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2.《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不按照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负责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的审批。 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减少价格波动对人民群众生活影响而依法设立的专项资金。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县(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负责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审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