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发改局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主体 | 发改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1、《价格法》第34条第3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2、《行政强制法》第9条第5项: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