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发改局
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项目监督检查
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主体 | 发改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 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第三十四条 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