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发改局
价格投诉争议调解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发改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6号)第13条:“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投诉实行调解制度,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