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政府办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初审
| 类别 | 行政许可 | ||
| 实施主体 | 政府办 | 行使层级 | 审核转报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0〕6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条:申请人应成立筹备组,先向拟注册地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提出筹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拟注册地县市区政府金融办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州政府金融办申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条:筹建辅导工作完成后,筹备组应先向拟注册地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提出设立申请,经同意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州政府金融办申报。市州政府金融办初审同意后20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金融办。第二十六条: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初审同意后逐级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查批准:(一)变更注册资本;(二)调整业务范围及经营地域;(三)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分立或者合并;(五)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就当经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初审同意后报市州政府金融办审查批准,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一)变列名称;(二)变列组织形式;(三)变更住所;(四)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五)修改公司章程。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