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政府办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政府办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条第三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第四十四条“擅自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