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政府办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政府办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政府办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