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政府办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政府办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