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政府办
对非宗教组织或者个人接受宗教捐献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政府办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处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第四十六条“非宗教组织或者个人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