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政府办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举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政府办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政府办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