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政府办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 政府办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四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第十五条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 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例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