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政府办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 政府办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第六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受理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审核。经审核予以认定的,发给省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监制的归侨或者侨眷身份证明,经审核不予认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债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