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政府办
对归侨、侨眷的表彰和奖励
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主体 | 政府办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第二十三条“归侨、侨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智力成果、设备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二)在商品出口、劳务输出及对外联络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三)在科技、文化交流和兴办教育、文化、卫生、养老等公益事业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