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政府办
对宗教活动场所筹建设立进行检查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政府办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宗局令第2号)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