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政府办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验收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政府办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 第三十七条  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第二十四条  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共同委托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移民安置后,由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机关组织移民管理部门、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内容对移民的安置进行验收。 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库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