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政府办
移民资金监督、管理、检查
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主体 | 政府办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移民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拨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报告并向项目法人通报有关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移民资金是用于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专项资金,包括淹没补偿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的管理,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报告并向项目法人通报有关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移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上级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对下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使用移民资金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张榜公布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