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政府办
改变捐赠财产性质用途的备案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政府办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华侨捐赠若干规定》(湖南省第九届领导人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第八条“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必须向捐赠人开具收据,登记入帐,单独核算,专项管理。受赠人必须按照捐赠协议的要求使用捐赠的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并报当地人民政府侨务、海关等部门备案。” | ||
备注 |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政府办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华侨捐赠若干规定》(湖南省第九届领导人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第八条“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必须向捐赠人开具收据,登记入帐,单独核算,专项管理。受赠人必须按照捐赠协议的要求使用捐赠的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并报当地人民政府侨务、海关等部门备案。”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