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政府办
华侨华人捐赠工程项目命名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政府办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华侨捐赠若干规定》(湖南省第九届领导人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第七条“捐赠人对捐赠的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捐赠人要求塑像纪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批准。” | ||
备注 |
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政府办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华侨捐赠若干规定》(湖南省第九届领导人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第七条“捐赠人对捐赠的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捐赠人要求塑像纪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批准。”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