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发
事项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发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
实施机构 | 工商局 |
受理条件 | 1、有名称; 2、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有符合国家规定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
申请材料 | 以下所需表格可从窗口提供空白文本和示范文本,也可在岳阳红盾信息网www.yygs.com或从百度等搜索引擎直接搜索下载电子档,申请者按示范文本填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 |
办理流程 | (一)审查和受理:(即时) (1)受理单位:政务中心工商窗口;承办人:注册登记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决定: (1)岗位责任人:工商局注册登记分局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电话:4180430) |
办理时间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春夏: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秋冬: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
咨询电话 | 0730-4180430 |
监督电话 | 15个工作日 |